中国除了《宪法》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外,尚缺乏有关国家机构具体设置的专门法律。
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决定了带有基础性、全局性内容的宏观改革应由中央统一推进,指向中观、微观层面的改革则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推动,抑或在中央指导下审慎推动。所以,被作为试点领头雁的上海在方案制定之初,比较彻底放弃了局部利益,以经验复制和改革试错为两个出发点,坚决而有效地将中央的改革意志全面稳健落地,使得上海司改具有显著的顶层设计特征。
上海试点不做不切实际事情,而是在全局整体谋划的基础上,寻找阶段性目标设定的最佳结合点,合理回应以往盘根错节的利益各方混合博弈的结 果。另外员额制分流后,不少年龄较大、资格较老而学历又较低法官降为法官助理,同时还有沉淀到行政岗位的闲置人员,需要建立起平稳过渡机制,尽力降低他们的负面情绪可能会对改革带来的冲击。不过,上海司改试点成立的遴选委员会的最大短板在于,在功能上只涉及初任法官的遴选和惩戒,缺少作为法院长远规划的智库和进行司法预算第三方评估等更多角色的担当; 而在构成上则基本以顶层设计部门的代表或专家为主,缺少更多下级法院和非法律代表的参与; 此外,员额改革之初遴选的差额竞争又略显保守,随着员额遴选的常态化需要加强力度。一开始就抓准要害从混编的司法人员分类破题,设定了全国所有试点中法官员额降幅最大的橄榄形法院人员架构,以法官岗位的稀缺性为轴点,配以岗额适配的双选、员额的认定和考核以及遴选委员会的选拔,设置和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奠定了推动法官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基石。所以,设立相对独立、多方参与乃至以竞争方式组成的第三方委员会,专司荐任法官,已逐步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第一,法官分类管理之上的员额配置合理规划和严格、审慎的入额遴选办法敲定。其中,在推动合议 庭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中,以一线审判资历和经验作为重要衡量标准,借助于先行确认优秀、资深的法官担任审判长,赋予其在主持案件庭审、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 签发裁判文书等方面的岗位职责。另外员额制分流后,不少年龄较大、资格较老而学历又较低法官降为法官助理,同时还有沉淀到行政岗位的闲置人员,需要建立起平稳过渡机制,尽力降低他们的负面情绪可能会对改革带来的冲击。
不过,上海司改试点成立的遴选委员会的最大短板在于,在功能上只涉及初任法官的遴选和惩戒,缺少作为法院长远规划的智库和进行司法预算第三方评估等更多角色的担当; 而在构成上则基本以顶层设计部门的代表或专家为主,缺少更多下级法院和非法律代表的参与; 此外,员额改革之初遴选的差额竞争又略显保守,随着员额遴选的常态化需要加强力度。一开始就抓准要害从混编的司法人员分类破题,设定了全国所有试点中法官员额降幅最大的橄榄形法院人员架构,以法官岗位的稀缺性为轴点,配以岗额适配的双选、员额的认定和考核以及遴选委员会的选拔,设置和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奠定了推动法官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基石。所以,设立相对独立、多方参与乃至以竞争方式组成的第三方委员会,专司荐任法官,已逐步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第一,法官分类管理之上的员额配置合理规划和严格、审慎的入额遴选办法敲定。
其中,在推动合议 庭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中,以一线审判资历和经验作为重要衡量标准,借助于先行确认优秀、资深的法官担任审判长,赋予其在主持案件庭审、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 签发裁判文书等方面的岗位职责。前期上海试点的审判权运作机制改革,最大亮点在放,而于指向审判监督的收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毕竟处于审判管理岗位者投入审判一线的时间比较有限,所以至少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并不必然成为入额法官,而应接受公开选拔和定期办案考核。以公平公正、差额择优和分期分批为原则,设定入额门槛,以序列征询为起点,公开岗位职责,让司法人员结合个人意愿、能力与岗位职责的匹配度加以自主选择,且对入额后的履责和退出一并作出承诺。同时又值得关注的是,改革硬币的另一面风险依旧很大,许多方案要拭目以待运行很长时间后才能印证,所以司法改革成果法律化步履维艰。当然,方案设计涉及人事任免机构与管辖区域的关系,抑或只能在省级统管实现后才可推行。
改革后,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产和追缴的赃款赃物,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其中的执行实施权作为司法行政职权,与裁判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一方面,刑罚的执行,宜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所以,这一轮改革选择以上海等地区为先行试点,低风险地采取了建构与试错相结合的方案,鼓励少数被确定的地方司法机关在不妨害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推动改革试点,以便发现某一改进方案、何为最佳改革进路以及成功的可能条件。
对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遏制,除了应继续朝地方司法机关在财政、人事上减少对同级权力系统依赖性的方向寻求突破之外,还需要在现有体制之下设法促进地方党委、政府认识到不能片面关注短期利益,而需着眼于区域的综合竞争力,为地方法院提供依法独立审判的环境。接下来的入额标准设定也不是一刀切,主要以是否已长期在审判业务一线为主要指标,针对不同岗位序列或不同业务年限,进一步区分了不同的遴选入额办法。
7. 设立三个防范机制以防止放权后法官权力滥用。因此,除了统筹推进时可在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中增加改善区域司法环境软实力的衡量标准,以后地方司改的难点在于,进一步探索地方法院的改革举措及司法标准反过来对区域司法环境,乃至区域发展软实力的影响空间。
上海试点在力推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之时,又把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及相应的晋升、惩戒和任免,置于司法职业化体系中进行均衡化考量。很显然,这次司法改革强调加强中央主导和整体推进,与仍然重视地方探索和试错之间,没有截然对立或非此即彼,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无论从中央到地方,都迫切需要立足于上海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借助于国内外以往和最新观点和成果,对之予以全面、详细和准确的评估。同时实行分类管理,让法官得以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提升司法资源的效能。下级法院的地方标准应报备,上级法院认为地方标准违背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或含有整体性地方保护内容的,有权撤销。因此,审慎起见的上海试点改革采取 报批、备案等计划性方式,相当程度上确保了改革的系统要素协同得以实现。
一方面,是审判权的放,核心是建立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虽然它只是局部的试点改革而不宜被简单复制,但作为 改革尖兵的一举一动所引起的效应、累积的经验和凸显的难题,颇为值得全面盘点和及时评估。
而对于以上地方标准的确定性,上海的试点司改强调了宜由高级法院统一制定或确认标准,以避免地方司法标准过于分散。相应地,辅以有效衔接的对法官评价、问责、惩戒和退出机制,以及探索建立合议庭成员的互评和引入院外的第三方评价,涉及案件差错责任的则纳入业绩档案,影响到法官考核、评优和职务任免。
区县法院各类资产,由区县划转市相关部门统一管理。不过更为重要的,司改试点坚决贯彻了中央确定的政策方向,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为目标,以司法公开和人权保护为两个衡量标准,以外部司法体制结构改革、内部机制的完善和司法主体能力建设为三大支柱,形成一盘棋的格局,协调和凝聚各方资源和力量积极稳妥推进。
另一方面,入额后又实行动态管理。其实质在于,基于宪法将审判权赋予法院而非法官的授权,试点中的法院应如何将抽象的审判权授权给具体审判组织,这一问题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居于枢纽地位。除了刑罚作为同一性质的工作归由一个机关管辖成本较低外,也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大多由独立于侦查、起诉、审判以外的专门机构负责的通例,更何况,目前各级法院每年判处的犯罪分子中,绝大多数的刑罚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监狱负责执行。而在作为这一轮国家治理重点之一的减刑、假释问题上,上海更加严格规范了该类案件审理,尤其是重点加强了对职务、金融和涉黑三类犯罪的监管,裁定不予减刑、假释同比下降。
10. 改革发展应与法治跟进相结合而不能因违法改革遭诟病。同时,又进一步敲定了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对案件审理共同负责的法律属性,裁判文书由签发制改为联署制。
同时,逐步推动司法预算独立,让固定比例的法院预算得以独立而非依附政府,只能由权力机关决定而不受行政随意削减。同时又通过审判过程的透明化、判决和执行的公开化和司法参与方式的制度化,杜绝渎职枉法现象。
以后的法官入额选拔应关注两个现实: 法官群体处于新陈代谢关键期,陆续进入法院尤其基层法院的年轻法官已成办案主力。另一方面,是审判管理权的收,让审判管理权的边界得以合理回归。
开发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阅卷和查询等24项服务的平台,已有接近一半的律师使用该平台。当下中国司改已进入深水区,改革措施一旦不能对相关因素作出预先反应,就必然受到系统其他要素的限制,导致改革的保障和配套措施跟不上、制度衔接和部门配合出问题以及部门和地方割据后的做法不一,严重影响司法改革的效果。又以岗额的适配评估、业绩评价体系和法官问责方法,匠心独具地形成员额的资格认定和考核、 入额与退额的员额动态管理机制,保证了工作不断档。(2)从地方司改的微观上,面向具体审判权运行方式的创新展开的经验性研究。
遴选委员会的设立利于彰显司法民主 和确保审判独立,世界银行和部分国际组织已将之列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准的评估指标。与之相应,以上指向司法人员的分类、缩水和精英化改革,为适时地建立起符合中国法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得到了上海地方职能部门的支持。
面对上海样本进行评估的精准定位,只是基于地方在司法改革中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上海在积极寻求既适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又能促进纠纷解决和正义实现的各种举措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遭遇的问题。上海的司改试点在地方能动空间的拓展上, 根据中央所设定的底线标准和倡导性方向,重点对地方法院在区域司法标准确立的权限、程序、效力进行了探索。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入额没有步趋于带有惯性的欧陆法院的科层化,让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选调和考核完全把控于上级法院以致审级异化,而是突出了其中第三方遴选委员会荐任的权威性,以及法院不接受荐任的背离理由严格说明。整合了审判监督资源对审判流程的全方位督导,建立问题倒逼机制,重点对延长审限、改判、发回重审、再审、辖区内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予以实时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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